食品标签上禁止出现哪些内容?

发布时间:   浏览: 次  作者: 前润机械

1、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:
(1)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、治疗疾病作用的;
(2)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;
(3)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:
(4)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;
(5)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,带有歧视性描述的;
(6)使用国旗、国徽或者人民市等进行标注的:
(7)其他法律、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

2、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:
(1)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;
(2)伪造食品产地,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、地址;
(3)伪造、冒用、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;
(4)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
3、食品包装以下用语不得有:
1)免疫调节;(2)调节血脂;(3)调节血糖;(4)延缓衰老;(5)改善记忆;(6)改善视力;(7)促进排铅;(8)清润;(9)调节血压;(10)改善睡眠;(11)促进泌乳;(12)抗突变;(13)抗疲;(14)耐缺氧;(15)抗辐射;(16)减肥;(17)促进生长发育;(18)改善骨质疏松;(19)改善营养性贫血;(20)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;(21)美容(祛/祛黄褐斑/改善皮肤水分和油分);(22)改善胃肠道功能(调节肠道菌群/促进消化/润肠通便/对胃黏膜有辅助保护作用);(23)抑制肿瘤。不得标示对某种疾病有预防、缓解、治疗或治愈作用。不得标示“返老还童”、“延年益寿”、“齿落更生”或其他类似用语。

4、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和内容《广告法》第七条规定:“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人民身心健康,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,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。不得使用“国家级”“最高级”“最佳”等用语。《广告法》第18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
(1)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:
(2)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;
(3)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;
(4)与药品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
(5)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、证明;
(6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。
(责任编辑:前润机械)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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